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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Uhjnbcbe - 2020/8/4 10:19:00

长春市最低工资标准再度提高


[导读]10月1日起,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平均涨幅为16.04%。调整后,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15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,将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工资。


    10日,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,10月1日起,我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,平均涨幅为16.04%。调整后,我市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000元提高至115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。


    我省自1995年建立最低工资制度以来,已先后进行10次上调。今年,我省将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由以前的四个调整为三个。调整后,长春、吉林两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15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0元;四平、辽源、通化、白山、松原市区和延吉市、珲春市、前郭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9元;白城市区、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(市)月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,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8元。


    从最低工资标准档次的变化可以看出,近年来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很快,不同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生了很大变化。


    据介绍,最低工资是指应发工资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,将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工资,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赔偿金。(刘鹏璐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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